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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袁博 袁茂榮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知識產權各種類型的權利雖然在內涵上有確定的區分,但在外延上卻無法避免地存在交集。比如,構成外觀設計的元素可能同時構成其他類型的知識產權:圖案、色彩或其結合在滿足獨創性時,可以構成作品;圖案、色彩或其結合在滿足顯著性時,可以構成商標;當外觀設計產品構成知名商品時,產品形狀、圖案、色彩的特有結合,又可以構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裝或裝潢。因此,實踐中產生了這樣的問題:某個外觀設計專利失效是否會導致同一載體上其他類型的知識產權(如著作權、商標權、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裝或裝潢)進入公有領域受到限制?
  對此,第一種觀點的人認為,外觀設計失效不會導致共存於同一載體上的其他類型知識產權進入公有領域而失效。因為知識產權各類型權利均有各自的權利客體,保護重點各異,保護時間不等,其存續對相互之間並不產生必然的影響,即一種權利失效並不意味著其他權利也應相伴進入公有領域而失去法律保護。
  第二種觀點的人則認為,使用已經失效的外觀設計並不侵犯外觀設計載體上的其他知識產權,即這些權利應當受到限制。原因在於,儘管在專利權有效的情況下,承載一項外觀設計的載體上可以同時存在多種權利,但其他權利的行使應當受到專有制度的制約,外觀設計失效後立即進入公有領域,一般不能禁止他人進行利用,否則會有悖於專利法兼顧“鼓勵創新”和“維護公益”的立法宗旨,損害社會公眾對於“進入公有領域的外觀設計可以自由利用”的信賴利益。
  筆者同意第一種觀點。
  第一,對同一載體上的權利保護並非“重覆保護”或“過度保護”。外觀設計專利權、著作權和商標權的保護客體是涇渭分明的。儘管因為權利客體載體的複合性,導致在同一權利客體載體上可能同時並存兩種以上類型的知識產權,但必須看到,各種權利內容各不相同,不能把載體的同一性等同於權利保護的重覆性。從法律規定上,我國現行的知識產權法中的外觀設計、作品和商標的權利終止都有法定條件,但其中沒有因為兩種以上類型知識產權基於同一載體同時存在而導致其中一種權利終止的規定。從司法實踐看,最高人民法院在“晨光筆特有裝潢不正當競爭案”中,對這一問題也作出了明確回答:在知識產權領域內,在多種知識產權共存於某一對象的情況下,其中一種權利的終止並不必然導致其他權利同時也失去效力。可見,當外觀設計同時滿足構成作品和商標的條件時,應當同時受到專利法、著作權法和商標法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
  第二,外觀設計進入公有領域並不代表公眾可以在任何意義上自由使用。公有領域是指從專有權中剝離出的可以為公眾自由利用的部分。值得註意的是,公有領域在不同的法律中有不同的範圍。例如,著作權的公有領域包括:超過保護期限的作品、思想素材、缺乏獨創性的作品等。專利權的公有領域包括:失效的專利、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疾病的治療方法等。商標權的公有領域包括:不具備顯著性的商標、超過保護期限而未續展的商標等。可以看到,基於不同的法律規定產生不同的公有領域,每個具體的公有領域對應具體的窮竭的某一類型的知識產權。比如,對於一項失效的外觀設計,可以認為在專利法的意義上,它已經進入了公有領域。但是,如果外觀設計同時還構成了著作權意義上的作品,而作品的保護還未到期,那麼這項外觀設計構成的作品就沒有進入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公有領域,由此產生的直接影響是:由於權利載體的重合性,社會公眾即使在專利法領域內也不能自由地應用失效的外觀設計,從而使外觀設計在事實上沒有進入公有領域。因此,一項失效的外觀設計要進入公有領域,必須還要滿足一個條件:外觀設計權利載體上沒有附著其他類型的權利或者附著的權利已經窮竭。同時也可以看出,所謂的“進入公有領域的外觀設計可以自由利用”並不是完全無條件的,而公眾的信賴保護利益的保護前提,也必須建立在外觀設計權利載體上沒有附著其他類型的權利或者附著的權利已經窮竭的基礎上。
  持反對觀點的人擔心,失效外觀設計未能按期完全進入公有領域,會使專利法有關外觀設計保護期限的規定形同虛設,同時也使競爭者自由複製失效專利的權利無法實現。筆者認為這種擔心不必要。首先,大部分外觀設計並不都同時能滿足“獨創性”的高度構成作品,或滿足“顯著性”的條件構成商標,或滿足“知名商品”的要求構成特有包裝或裝潢,因而在失效後基本都按時進入公有領域。其次,雖然附著在失效外觀設計上的其他權利會對公眾的應用造成影響,但公眾仍然可以在其他權利邊界之外對外觀設計進行利用。例如,某項同時構成作品的外觀設計,在失效前,社會公眾只能在科學研究領域內複製外觀設計。失效後,社會公眾擴大了利用範圍,可以為個人欣賞學習或學校課堂教學而少量複製,或者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了陳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而複製本館收藏的失效外觀設計,等等。最後,知識產權使用者一般都是知曉知識產權法基本規定的人,對於從錶面上無法簡單判明其權利狀態的非自己創造的某種智力成果進行利用,必然要承擔相應的法律風險,因此對於可能附著其他類型的權利的失效外觀設計,公眾的自由利用同樣必須建立在謹慎判斷的基礎之上。
  (作者單位: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湖南省洞口縣人民檢察院)  (原標題:外觀設計專利失效導致其他權利受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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